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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10篇).doc
    2024-07-31 阅读次数: [field:click/] 上传者:江挽 下载全文
    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篇一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

    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篇一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篇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篇三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文明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缴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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