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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结合,加快了制订新的失业保险行政法规节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条例》吸取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益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专项基金;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xx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0xx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猴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
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3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衍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一年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精心指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积极关注“三农”问题,坚持为民服务、为民解困、为民保障的工作宗旨,全面落实中央、省、地、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确保风景区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工作对于我局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在机构不健全和人员偏少的情况下,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克服各种困难,部分保险正在有序启动
2、工伤保险工作。为了加快工伤保险工作,下发了《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毕节地区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关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贵百劳社通5号)。风景区37对煤矿企业,已录入30家企业的工伤保险信息。我局于5月28日开通工伤保险业务,到底可征收11578人工伤保险费万元
3、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工作。养老、失业、生育保险业务开展工作正在启动之中,原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25名乡干部的养老保险补缴测算工作已结束,并提出建议报组织部,预计在12月份以后逐步启动。到底可征收失业保险基金万元(委托财政代征),养老保险基金万元,生育保险基金万元
(1)主动预防。《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风景区劳动保障局,在没有劳动仲裁机构的前提下与大方、黔西两县劳动保障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三个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
(2)以建立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认真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下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合同鉴证的通知》(贵百劳社通[]01号)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有关约定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人数13590份,签订率为90%,基本上未签订非全日劳动合同。各类期限劳动合同人数:其中固定期限12872人,无固期限718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为0。劳动合同文本基本上都交付给劳动者,所有煤矿都未签订集体合同。已受理工伤案件153件,其中:下决定书122件,中止的11件,正在调查的20件。我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仲裁率达90%,呈现出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新格局
(3)积极开展专项监察,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流动就业人员的使用等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结合《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治非法用工行为的通知》(毕署劳社局发28号),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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