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第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第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明知特定客户、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惜职业称号和职业声誉,以真实姓名执业。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证券分析师参加媒体组织的研究评价活动,应当经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较高的研究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应当严格执行证券信息传播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准确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观点,不得与其所在公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最新意见和建议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机构未覆盖的公司发表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
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守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券分析师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原所在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竞业限制、培训赔偿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积极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合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执业水平以及合规意识。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违反本准则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协助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有关人员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控股股东与公司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应当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可以为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服务,但应当根据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八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除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之外,还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7、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8、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9、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应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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